6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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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许多联邦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权。其中包括1964年的《民权法案》,该法案定义并实施了美国人在无歧视工作场所和平等投票机会方面的权利;1990年的《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 with Disabilities Act)保护美国残疾人平等进入公共空间的权利;以及1970年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该法案保护工人在安全工作场所的权利。这些法律承认并执行特定美国群体所拥有的权利,如工人和残疾人。

消费者是另一个权利得到法律承认的群体。1962年,肯尼迪总统在向国会发表演讲时提出了四项消费者基本权利。后来,更多的权利被添加到这一套权利中,这就是现在所知的消费者权利法案,并在1985年被联合国批准。这些权利为随后几十年出台和通过的法律奠定了基础,比如1972年的《消费品安全法》(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该法案建立了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

1.选择的权利

从消费者权利的角度来看,选择权是指从各种价格具有竞争力的产品中进行选择的权利,而不是受到垄断的权利。

消费者的选择权意味着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能使用不道德的手段将对方挤出市场。这些不道德的手段包括降价、哄抬价格和勾结,目的是创造垄断。

2.安全权

虽然消费者有责任按照安全说明书使用产品,但他们也有权利得到明确、准确的安全使用说明。产品制造商有所谓的产品责任,或对消费者因其产品造成的未经检查的安全危害而遭受的任何损害负责。

3.表达意见的权利

被倾听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有权对有缺陷、有缺陷和销售不善的产品表达不满,而不必担心被追索。例如,一个人在机场有一个不好的经历,可以写一篇关于机场的评论,讨论她的经历,并把它发布到网上。如果该客户的索赔是准确的,机场管理层就不能对她采取法律行动。

4.消费者教育权

消费者教育权是消费者了解自己其他权利的权利,如救济权和发言权的权利。

5.赔偿的权利

当消费者被有缺陷的产品所伤害,并向产品的制造商提出产品责任要求时,如果法院证明其要求是善意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意味着他实际上是被制造商知道的缺陷所伤害应该有知道。

6.知情权

在已确定的消费者权利和责任中,知情权突出了所有其他权利。消费者有权获得有关向其推销的产品和服务的信息,以便作出知情的购买决定。例如,提供促销互联网费率的广告必须包括有关促销期的长度以及促销期结束后客户将为互联网支付的费率的信息。